在我国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社保基金作为长期战略投资者,能否有效推动企业绿色转型,成为衡量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绿色发展效能的重要指标。本文基于绿色收入这一独特视角,通过精准量化“环境-经济”双赢格局中企业绿色发展的实际成效,实证检验了社保基金持股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研究发现,社保基金持股能够显著提升被持股公司绿色收入水平,且该作用主要体现在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领域以及社会责任偏好强的社保基金组合中。进一步分析发现,社保基金通过强化企业绿色治理、吸引其他可持续机构投资者加入等渠道促进企业绿色收入增长;在非国有企业和政府环境治理水平较高的地区,社保基金持股的影响更为显著。经济后果研究表明,社保基金持股引致的绿色收入提升能够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约束与融资成本。本文的研究不仅丰富了机构投资者与企业绿色发展互动关系的实证证据,还为完善社保基金投资策略、优化政策设计以助力实体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益启示。
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重要枢纽,其资产配置若无法有效服务于实体经济,将削弱国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的效果,导致金融资源错配,进而影响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文基于2013—2021年我国商业银行数据,基于风险吸收理论和资产管理理论,分析了商业银行的四种不同资本补充方式对其资产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影响。研究发现:(1)内源资本补充、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和二级资本补充,均正向促进资产配置服务于实体经济;而外源核心一级资本补充则表现出相反的效果。(2)当商业银行不存在资本充足率缺口时,资本补充对资产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正向影响增强;而存在资本充足率缺口时,这种影响则减弱。(3)大型银行资本补充对资产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影响较强,而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对资产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影响则偏弱。(4)内源资本补充、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和二级资本补充通过提升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并改变其业务结构偏好来促进资产配置服务于实体经济;而外源核心一级资本补充则通过增强金融创新能力并改变其业务结构偏好来抑制这一趋势。本文不仅充分揭示了银行各类资本补充方式对其资产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治理效应,也提供了相应的政策启示。
本文通过构建TVP-SV-VAR模型,系统分析了美国政策利率调整对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外溢影响,并采用TR模型深入探讨了这一影响在美国不同利率区制下的非对称性。研究发现:(1)2007年以来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整体呈上升趋势,2017年以后上升趋势受到有效抑制;(2)美国政策利率演化是影响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美国长期低利率导致我国金融账户顺差,进而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日益攀升;(3)美国政策利率对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负向外溢影响在低利率区制下更为显著,而在高利率区制下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对美国政策利率调整相对不敏感。鉴于此,本文认为,应加强国际货币政策协调,防范因国际货币政策分化以及竞争性低利率政策对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造成不利影响;应审慎渐进地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重点加强对美国低利率时期国际资本流动的监测预警与审慎监管。本文为深入理解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演化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为开放经济下的国际货币政策协调以及我国金融安全维护提供了理论支撑。
本文利用沪深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据,以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制度为准自然实验,结合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了证券监管执法对公司投资效率的影响。研究发现,随机抽查有助于提升投资效率,抑制非效率投资,具体表现为可减少投资不足与过度投资。作用机制分析表明,随机抽查是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缓解代理问题两条路径提升投资效率。异质性检验结果表明,随机抽查提升公司投资效率的作用对内部监管不完善和外部监管环境薄弱的公司更显著。进一步分析随机抽查的细分特征发现,随机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在各地证监局官网及时发布检查公告有助于提升投资效率,且公告内容越详细,提升效果越明显。对经济后果的研究表明,随机抽查改善投资效率最终会提升公司价值。本文从投资效率视角丰富了随机抽查对微观企业行为的经济后果研究,也为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落实随机抽查工作、完善制度设计提供了实践借鉴。
人工智能在重塑金融市场运行逻辑和监管策略的同时,也存在加剧并放大系统性风险、引发决策错误、个人数据信息泄露、技术伦理失调和竞争失序等风险的可能性。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包括伦理保障、技术标准、风险分级与敏捷治理等在内的金融监管策略,发现其中的局限主要体现在制度规则结构不对称、惩戒机制滞后、治理制度难以协同等方面。针对其局限性,本文提出对金融领域人工智能的监管应从时序、空间和主体三重维度予以应对:在监管时序维度上实现事前规制的转型;在空间维度上推动“设计即监管”,将法律规则与伦理要求内嵌于模型设计与运行过程;在主体维度上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协同的治理网络,以实现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稳健创新与规范发展。
在金融市场与数据市场深度关联的过程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因素正在从担保物价值转向数据流通利用。在从市场自发模式转变为监管主导模式的数据共享进程中,小微企业的角色是不清晰的,多被视作数据控制者而非数据主体。从商业银行利用多维数据进行信贷决策来看,小微企业应是非个人类型的数据主体,立法应赋予其数据共享权,进而实现融资场景下金融数据、公共数据、商业数据的流通利用。然而,小微企业数据共享权的实现还需设定数据控制者的作为义务,以体现私法权利和公法义务相结合的制度属性。小微企业数据共享权在法律要素上应以实体规则和行使方式进行整合性构造,并在多领域立法中给予明确规定。融资场景下小微企业数据共享权为进一步构建更广范围的非个人数据主体的数据权益提供了制度实验。
创办时间: 2012年1月 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编辑部邮箱: cbrcfrr@126.com 刊期:月刊 国内统一刊号(CN): 10-1047/F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3291